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凡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为了做好2010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凡属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必须进行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
二、申报登记时间:2010年1月15日前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时间(报出日期统一时间为2010年1月1日-15日)。
三、申报登记程序:2009年12月11日-31日为报表领取发放时间。排污单位到开发区环保分局办公室领取排污申报表或电子版,也可从国家环保部网站直接下载各类排污申报表。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小型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第三产业、机关、事业等排污单位填报《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建筑施工单位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各单位在收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之后,按照申报表内容规定的填表说明及填报要求如实填报,依照2009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和2010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申报依据。各排污单位务必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填报好的相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核。
四、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六、需提供资料: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本单位水耗(含自来水和自备水)、能耗(煤、油、燃气、蒸汽等)和物耗凭据复印件和固体废物产生等有关凭据复印件,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视为谎报。填报的水、气污染物浓度数据以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依据;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单位,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申报数据。
七、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内,向开发区环保分局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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