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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www.110.com 2010-08-02 14:39

摘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三年及最长时效之二十年与立法目的而言,实在不相适应。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间接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方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原因,学界多建议延长其最长诉讼时效至30到50年,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参考。在不改变现行诉讼时效期间及“有明确的被告人”之起诉条件规定的情况下,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并致害人时起计算”,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且可以适用于环境破坏损害赔偿诉讼。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最长时效    起算点  

 

诉讼时效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却是一个前提问题,没有了时效的保护,其它权利似乎最好免谈:你有权起诉,但你已绝对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更加令人感到棘手,它已经比一般时效多一年,但这一年之长远远达不到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受害者的保护目的。据报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有望在‘十一五’期间出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在规定责任者处罚金额时,不仅要考虑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更要考虑其所造成的人体健康的损失;不仅要考虑近期损失,更要考虑远期损失。同时,该项法律还将参考国外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提高健康方面的赔偿在赔偿金总额所占的比例。”[1]据此,新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的焦点还不在时效上,对环境保身的损害的生态补偿问题也是语焉不详,含糊其辞,“近期”、“远期”指何时何期顾左右而言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主张权利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追求正义、公平和至善的法,必须要有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相配合,才能使正义、公平落到实处”[2]试问,丧失了时效的保护,就像失去了主张权利的宝剑,法尽头,何处可得法律上的公平?

一、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一)间接性

与环境污染损害的其它特点相比,间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这个特点又是其与传统损害的本质区别,即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发生的。如“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石油是最普遍、数量最大的污染源,全世界每年经各种途径流入海洋的石油总量达1000多万吨。自1993年以来,我国已变成纯石油进口国……根据有关油船溢油方面的统计数字,1976—1986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386起油船溢油事故,溢油量16326吨,这期间发生了南洋轮溢油8000吨的特大事故;从1987年到1996年,10年间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两天一起,溢油量5803吨。”[3]溢油对海洋养殖业、捕捞业及海上航运业、旅游业等将间接产生严重损害。又如最早发生在日本九州岛不知火海之滨的熊本县水俣市,后又在新泻发生的至今仍令日本人毛骨悚然的怪病,主要临床症状为运动共济失调,知觉、视力、听力、步行、语言等障碍,神经错乱等。随着病症的加重、病区的蔓延,初以为是地方流行病,继以为是上天的惩罚,后经几十年努力才确定是日本自二战后最大的人为公害事件所致,是某工厂向水俣湾长期排放含汞废液导致人或其他生物摄入有机汞,使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一种综合性疾病,人们没见过这种病,不知道何因,就把它以发病地为名叫做水俣病。水俣病是环境污染引发食物链连锁反应最终造成大规模中毒的事件,从水俣病的名称即可看出,人们对致病原因是何等的茫然。病名病因的未知性折射出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间接性特点。

(二)潜伏性

由这个间接性特点派生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或叫隐蔽性,可分为环境潜伏性和身体潜伏性两种。所谓环境潜伏性是指致害物质一般是透过环境媒介缓慢发生损害的,所谓身体潜伏性是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而后爆发的。这个特点使得传统法律“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潜伏性不仅是隐瞒了为害的原因,还隐瞒了为害者,为害物或为害者好像是在以环境为掩体玩“借刀杀人”的游戏。

(三)长期性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导致的损害多数情况下包括两方面,一是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及紧急扑救所花费用,二是其遗留的致害物以及扑救物在环境中持续为害。前者,严格而言,不是环境污染损害,后者才是我所讨论的内容。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都是随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而循序渐进、不断积累起来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侵害的,这种侵害具有很长的潜伏期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及日本最近因地震所致核电站事故,因核物质的半衰期几十乃至几百年、上千年,其时间跨度非常长远。其它环境污染物也是在环境中持续释放的,从向环境排放行为开始到该污染物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发现,再到污染物释放完毕,一般都要经过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四)复杂性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比如一次污染、二次污染,以及复合污染如噪声、光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综合致害;损害既可能是加害人因主观过失所致,有可能是加害人合法原因所为,还可能是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所致。因此,侵害原因具有多样性甚至合成性的特点。很多污染是多因复合作用的结果,致人生病也可能多种原因,如哮喘病,可以由大气污染引起也可能由吸烟、厨房油烟、工作场所环境所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多种多样,可以有财产损失、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三方面,如水俣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空调综合症以及重金属污染,伴随生理疾病,病人往往表现出心理和行为失常,如恐慌、焦虑、心神不宁、行为失常等等。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尚不至造成环境侵害,但多个相似行为集合在一起则形成了环境侵害。受害者不同时发病,病情轻重不一,受害范围、程度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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