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知识 > 污染物排放超标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 暂停环保审批
www.110.com 2010-07-31 17:29

  在规划实施区域内,重点污染排放物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果新增的建设项目在排放此类污染物时,有可能造成该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该项目。1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近日颁布《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