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业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机制,提高为农业环境管理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及时性,实现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有责任向同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提供各种监测报告和污染事故报告。
第四条 农业环境监测网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获取有关的监测信息资料,上一级站有责任向下一级站提供汇总后的监测资料。
第五条 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单和统计档案,并创造条件,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农业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库。
第六条 为了推动农业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鼓励和发挥农业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在完成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条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写全国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告,其它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写本地区的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告。
第八条 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表的种类有:农田大气监测结果报表、农田大气监测结果统计表、农用水质监测结果报表、农用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农田土壤监测结果报表、农田土壤监测结果统计表、农产品监测结果报表、农产品监测结果统计表(见附件I)。
第九条 农田大气和农用水质的监测结果,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报一次;农田土壤和农产品的监测结果每年十二月上报一次。
第十条 为了保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牲,在农业环境监测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按照“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凡报出的监测数据均需经业务主管站长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农作物遭受损失,人畜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害,造成危害农业环境的突发性事件。
第十二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用化学物质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十三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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