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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