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决定,做好我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改善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建设。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责任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政府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实施,并接受上级政府检查、考核和验收,使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包括维护生态平衡、节约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三废”、清洁生产、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等指标。
四、责任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负责制
(1)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会议,党政一把手到会,并发表讲话。
(2)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3095—1996的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GB3838—2002的相应标准,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3)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所有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县发改委、工商、规划、国土、城建、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各级政府每年解决1—2件辖区内突出的环保问题。
2、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
(1)县、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当听取一次环保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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