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公布
www.110.com 2010-08-04 14:49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全文见本报今日三版),重点规范了排污费征收行为,《办法》规定,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下级环保部门有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以及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等行为,应当予以稽查。
《办法》规定,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对应征未征、违反法定程序征缴、无权征收机构征收排污费、多收排污费的退还、排污者不履行排污费缴纳义务、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政府人员违法违规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案件等8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可以采取补缴排污费、上收排污费征收权、责令限期整改、加收滞纳金等措施。
《办法》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谁是征收排污费的主体?
- 下一篇:香港污水處理服務費計劃
相关文章
-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 ·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
-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 ·南充市2009年度排污费稽查工作安排意见
- ·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
- ·深圳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 (试行)
- ·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
- ·噪声超过限值的建筑工地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
- ·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情形
-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元/月)
- ·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
-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 ·沈阳市环保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 ·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征收
-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