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是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的组成部分。
数据报表应当填报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相关汇总数据,数据应由《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并输出。
文字报告是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数据报表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快报是年终排污费征收总额和征收户数的快速报告;季报填报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排污费征收开单、解缴入库等阶段性数据;年报填报根据上年全年按月或按季经核定的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收缴情况综合性汇总数据。
年报的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季报以数据报表为主,必要时可附简要文字说明;快报不需文字说明。
各类数据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补充制定本地工作所需的报表。
第四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填报和编制本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照规定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4月15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5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我局,快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报送我局环境监察局。
第七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排污费征收季报。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用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介质同时进行报送,两种介质的数据和内容应当完全一致。排污费征收情况快报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
第九条 为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便于监督检查,负责排污费征收报告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对申报、核定、开单、送达、解缴对帐等主要环节进行记录。
第十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
第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实行年度汇审,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对比分析、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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