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及《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规定
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
申报登记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扩、改申报
新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未按以上规定时限要求按时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处置。
申报登记填报要求
1.申报表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后报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其中1份返回排污者。
2.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3.必须用钢笔、签字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涂改后必须盖章有效。
4.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执法与管理依据。
申报登记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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