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污染防治法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
www.110.com 2010-08-04 14:4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保控字〔2004〕620号    签发人:郑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项环保法都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强化排污申报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动态管理,提高排污者的环境意识,为排污收费和实施总量控制打好基础,现就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排污申报工作,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主管领导,责成相关科室专门负责,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申报登记的数据,说清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布等情况,为决策服务,为有效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服务。

  二、各区县环保局按下列要求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时间

  1、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15日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履行申报登记注册手续。排污者要如实申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区县环保局可组织本辖区排污者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要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市重点源和区县环保局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年按月申报实际排污情况,即每月5日前申报上月实际发生的排污情况(装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的电厂同时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其他排污者每年按季申报实际排污情况,即每季结束后5日内按季申报实际排污情况。

  3、建设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凡是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各区县环保局可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内已开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年初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4、排污者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须在项目试生产(经营)1个月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进行试生产(经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在正式生产(经营)1个月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须在改变3日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说明变更原因。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须立即向区县环保局报告,并在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上述排污申报登记均到所在区县环保局办理。

  (二)申报表类型

  排污者按照下列分类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

  1、填报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等情况

  市、区重点源和工业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第三产业、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填报《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建设施工单位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2、填报本年度的排放污染物情况

  市重点源和区县环保局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年按月、其他排污者每年按季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季)报表(试行)》。区县环保局确定的有关排污者,须在年初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3、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情况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的和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各类排污申报登记表(除市重点源)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区县环保局留存,一份返回排污者。市重点源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区县环保局报市环保局污控处。

  三、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度安排

  1、各区县环保局按市环保局部署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排污者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在1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补报。

  2、各区县环保局及时对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报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并核发《排污申报注册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并在2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市重点源的申报登记统计表报市环保局污控处。

  3、各区县环保局随时将审核后的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于3月15日前将市、区重点源的数据盘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其他单位数据盘在3月底前报上。各区县环保局要认真做好年度申报登记总结汇总工作,在4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年度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并汇总打印申报登记数据册,报市环保局污控处。

  四、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管理要求

  1、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有关排污申报审核和核定的规定,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和核定工作,采取自查、互查、专业人员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核和核定质量,做到排污申报登记表数据齐全、真实、准确,核定数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确保数据的质量。市局将采取抽查、区县间的互查等方式对排污申报进行核查,加强科学、公正核定,提高数据的准确度。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动态管理,区县环保局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10日内完成相应的排污情况核定工作,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环保局污控处上报排污申报核定报表和数据盘。

  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上述规定时间组织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按时提交年度申报登记工作报告、申报登记数据册和数据盘以及季度报表和数据盘。

  2、加大排污申报登记的监督执法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专项检查,入户检查排污申报手续是否齐全,申报数据是否准确,新建项目是否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同时在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依据有关环保法规,都应首先检查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漏报、拒报、谎报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每年12月份作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专题宣传月。各区、县环保局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对有关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和申报程序、申报主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排污单位主动申报、自觉申报的意识。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