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监[2003]301号
各区、县环保局: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环境管理,有效开展环境监察,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现就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应高度重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各区、县环境监察支队应建立规范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成立排污申报登记专门机构,设置专用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二、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15日到区、县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履行申报登记注册手续。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到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在投产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前,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立即向区县环保局报告,并在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三、各区、县环境监察支队应要求排污者分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 市属、区属重点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三) 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四)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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