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
一、排污申报登记
(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首先确定的。以后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了专门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
(三)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
1、申报登记对象
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
2、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
(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1、年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A一般工业企业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B医疗单位、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C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填写《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D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事业单位填写《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情况申报表》;
E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填写《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F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G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填写《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H在年度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2)时限要求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②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③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即《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④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即《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⑤危险废物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专项申报上一年度产生、贮存、处置和排放危险废物的情况(即《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2、季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所有排污者都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申报《成都市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
(2)时限要求
①申报季度划分: 1季度 1月— 3月
2季度 4月— 6月
3季度 7月— 9月
4季度 10月—12月。
②正常申报:排污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25日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一季度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③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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