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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之排放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www.110.com 2010-08-04 14:46

  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特别制度。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具有普遍性,要求每个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则不同,只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定量化管理。

  一、实行的必要性和目的

  (1)是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需要。

  (2)是污染治理与环境质量目标相结合的需要。

  (3)是环境管理法制化的需要。

  (4)是区域污染治理总费用最小的需要。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既是一项单独的环境管理行政制度,又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均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实施这一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有:一是按规定的时间、项目申报;二是申报内容真实。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是这一制度的灵魂,失去了这一灵魂也就失去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虚假的申报还有可能扰乱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管理工作。申报时间上的要求也是重要的。比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或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不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就不可能采取必要的对策,防止危害的造成。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对于拒报或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在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时,要弄清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区别,以利于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进行。他们的区别有二:

  (1)性质不同。

  申报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和掌握管辖区的污染和治理情况的一种途径,其目的是为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提供依据。原则上,排污者均须进行申报登记,具有普遍性。排污许可证是指诽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并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进行排污活动。排污许可证在性质上是主管机关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活动是否准允的一种态度、决定,其目的在于控制和约束排污行为。

  (2)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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