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损害赔偿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由来已久,1999年9月11日、2000年6月28日连续两次遭受特大水污染事故,谢某等97户农民养殖的2720只网箱鱼全部死亡。经认定是工业区内的造纸、化工企业排放污水造成事故。
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养殖户的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决定予以援助。中心张律师与镇司法所胡助理员多方收取证据。争取到某监测站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国家农业局曾召集相关当事人就污染赔偿问题进行行政调解,调解未果张律师和胡助理员代理养殖户依法起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本案的争论焦点主要是3个方面:1、石梁河水库是否具有渔业养殖功能;2、被告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黄、渤海环境监测站是否具有鉴定的资格。历时一天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石梁河水库具有渔业养殖功能,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被告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做出了上面的判决。
判决做出后,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养殖户提供法律援助。2002年4月16日,江苏省高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03年年底,97位农民拿到了560万赔偿款,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案件点评:石梁河水库特大水污染案的胜诉为97户养殖户挽回了损失,重新燃起了脱贫致富的希望。然而,它的意义远不在案件本身,它唤醒了有关企业的环保意识,对那些肆意排污的企业予以警示,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污染问题。
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诉讼、涉案金额560余万元的特大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临沭县化工总厂停止侵害,连带赔偿谢印立等97名原告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两次水污染事故,吞噬农民的希望
石梁河水库位于新沭河干流,地处连云港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始建于1962年,库容水量5.31亿立方米,最大水面面积150平方公里,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不但具有调节沂沭水系的功能,而且还以水质纯净、水草丰美著称。因库区周围农民多为建库移民,人均耕地不足四分,水库丰富的天然鱼类资源一直是库区农民除土地之外的另一重要经济来源。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山东省鲁南地区工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加大,导致水库水质不断恶化,污染事故频发,天然水生物逐年减少。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水库天然鱼类基本绝迹,库区农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石梁河污染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先后有多位国家领导同志亲自考察过石梁河,对石梁河污染情况给予关心。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也多次提案,寻求解决污染的途径。1997年“零点行动”以后,石梁河上游污水有所节制,库区水质开始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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