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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要负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8-04 15:14

  本报淄博11月20日讯 淄博市拉开我省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大幕。记者今天在临淄获悉,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王姓居民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另外3名人员也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7月间,淄博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环保专项行动,在对全市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拉网式检查中发现,临淄区有4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中,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王姓居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场地承包给他人储存废油渣和污油泥,齐某则先后运来3000吨废油渣储存在王某的该场地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失巨大。经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王姓居民,待侦查确认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后,将依法量刑。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朱姓犯罪嫌疑人,自2001年以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临淄区敬仲镇蔡店村农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储油罐,挖污油池及硬化地面等,造成23.7亩基本农田基本无法耕种,自2005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公司非法所占用的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废水和土壤中所含挥发酚分别超过标准值7240倍和308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007年7月1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2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07年4月份以来,在临淄区皇城镇大马岱村东经营防水油膏厂,在生产经营中将大量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温罐南侧的无防渗土坑里,渗土坑废水所含挥发酚超过标准值,具有毒害性。张某在2007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拟于本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淄博市环保局负责同志介绍,按照环境污染法,造成环境污染损失价值超过30万元的都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上述4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342条之规定,属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重大环境污染罪。

  据悉,在这次环保专项行动中,淄博市共对41名涉嫌环境违法的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刑事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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