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8月18日《成都日报》)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系统在处理类似的污染事件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罪名起点高、量刑轻,并且是以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考量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法律在环境治理上威慑力不足。如今,我国法院开始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刑期也更长,显示了我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足以为那些污染破坏环境者戒!
明知废水、废料、废气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投放到外界,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破坏后果,却为了追求企业的利益,不顾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肆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有害物质,这是现在许多污染企业常干的事。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这种做法已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完全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投毒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虽取得明显成效,但环保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今年2月24日,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透露,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虽有所好转,但仍有三分之一的城市超标;全国大江大河水质虽有所改善,但仍有近四分之一的监测断面超过劣V类水体,90%的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内湖污染十分严重;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且污染区域不断扩大;全国三分之一的城市声环境质量处于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水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过轻有关。虽然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很少有企业和个人因为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 100万元的罚单,而相关责任人也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这起首例以投毒罪判处污染环境者的案例说明,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已向从严治理迈进,那种以环境换经济的思路再也行不通。我们希望这一案例能为企业经营者戒,让他们再不敢以污染破坏环境来换取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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