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自2008-08-01起实施)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 catego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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