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0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8 悬浮物(SS)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A(Bq/L) 1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250250
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100100
7 悬浮物(SS)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60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mg/L) 0.5 1.0
14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0.5
19 总砷(mg/L) 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1 1
23 总B(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0.5 -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废气排放要求
4.2.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氨(mg/m3) 1.0
2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4 氯气(mg/m3) 0.1
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 1%
4.3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95
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 -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 - - >95
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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