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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1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本标准。

  1.2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控制城市和工农业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使排污单位明确保护水环境的责任;为达到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科学管理水质提供依据。

  1.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以GB3838-83为目标,结合地区特点,从合理利用和保护本地区水资源要求出发,根据当地水文、气象等自然地理条件、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和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采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定各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1.4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入江、河、湖、海、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

  2技术规定

  2.1地面水域按主要用途分为下列六类:

  自然保护区:系指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动植物重点保护的区域;

  生活饮用水源区:系指城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给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渔业用水区:系指鱼类等水产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养殖场等水区;

  游览、娱乐用水区:系指风景游览、游泳、沐浴、水上运动等水区;

  工业用水区:系指工业用水的供水区。

  农业用水区:系指农业灌溉用水的供水区。

  2.2对各类水域的水质要求,应以GB-3838-83中相应的水质等级或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3在计算水源保护区允许负荷量时,对易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质,要计算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对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可溶性盐类、悬浮固体等仅考虑水体稀释作用;对工业废热水应考虑水体的热平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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