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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离婚问题调查与思考
www.110.com 2010-09-02 13:56

 
  
    婚姻是由法律或社会习俗认可的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形成,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延续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九十年代后期日趋增多的离婚现象,已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那么,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离婚的趋势如何呢?离婚妇女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等等,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于今年11月下旬深入到人民法院、民政、司法等部门,对2001年以来临武县妇女离婚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走访了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分析了离婚的原因、后果和离婚妇女的权益及保护问题。
    一、离婚的基本特点
    1、离婚率呈上升趋势。2002年,临武县离婚的375对,比2001年增加 16对,增长率4.4% ;2003年夫妻离婚396对,比2002年增加 21对,增长了5.6% ;2004年,夫妻离婚423对,比2003年增加27 对,增长6.82% 。
    2、离婚的民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2002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22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53对,所占比例分别是32.5% 67.5% ;2003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39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 257对,所占比例分别为35.1% 64.9% ;2004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63 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60 对,所占比例分别为38.5% 61.5% 。
    3、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权不断提高。2002年,女方提出离婚的105 件,男方提出离婚的270 件,所占比例分别28% 72% ;2003年,女方提出离婚的113 件,男方提出离婚的283 件,所占比例分别28.5% 71.5% ;2004年,女方提出离婚的126 件,男方提出离婚的297 件,所占比例分别29.8% 70.2% 。
    二、离婚的原因
    第一,思想观念的更新。一方面,人们文化素质普遍提高,价值观、爱情婚姻观发生了深该变化,对婚姻生活有效高质量的要求。“白头偕老”、“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的婚姻观被逐渐抛弃,更多的是追求情投意合,志趣相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自由成为了多数人追求的目标,离婚不再被人们视为洪水猛兽。如王女士(58岁)、陈先生(66岁)在同一单位工作,两人60年代结婚,婚后性格各异,又没生小孩,经常吵架,但迫于面子和外界压力一直将就着过日子,2001年,他们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协议离婚,结束了这种名存实亡的。
    第二,物质条件的改变。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改善和丰富,大多数的家庭摆脱了经济的束缚,夫妻之间的交流等精神生活,已上升到首要需求。一些人在婚姻这座“围城”之内满足不了这类较高层次的需求,就冲出“围城”,寻求补偿,从而疏远冷落了夫妻关系,影响了婚姻的稳定。如陈女士(38岁)、张先生(40岁)夫妻俩生有一女,又均在机关工作,有固定的工资,家庭生活比较宽裕。张先生比较传统,生活上讲究实在,缺乏情调。陈女士的现代意识比较强,在生活上追求浪漫,讲求品味,喜欢交友,结果是红杏出墙,解除了一纸婚姻。
    第三,大众媒体的影响。现代社会影视、广告、书刊等传媒非常发达,有关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方面的东西,被大肆渲染报道,可以说是无情不成戏,无 “色”不成书,在一定程度上回头之路,导致了婚姻的破裂。陈女士(39岁),王先生(43岁),两人84年结婚,夫妻恩爱,生有一男一女,近几年,王某下海经商赚了钱,经常出入黄色场所,又不听妻子劝告,长期不回家,最终选择了离婚。
    第四,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寻找婚外情,充当“第三者”,已成了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一种社会时尚。一些有钱有势的人甚至因养情人、找“小蜜”、“包二奶”而引以为荣,视婚姻如儿戏,随心所欲。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首民谣:“结婚是错误,离婚是觉悟,是失误,养情人是识时务,不养情人是废物,情人多了是动物”。这虽然不完全是人们心理的真实写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倾向。在走访的10对城镇离婚夫妻中,有7对是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在这7对中,有5对是因男方有了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
    第五,中,施暴者一般为男性。施暴的原因,一是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独断专行,把妻子看成是自己的附属品,稍不如意就即打即骂;二是传宗接代的思想严重,把生孩及生男生女的责任推给妻子,生不出孩子或生出女孩就拳打脚踢;三是赌博输本、酗酒成性,也棍棒相随;四是婚外情,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合的目的,更是不择手段,胁迫妻子离婚。这种婚姻,由于妇女的平等与反抗意识的增强,她们不再委曲求全,有了抛弃缺乏爱情和不平等婚姻的勇气,从而,加速了婚姻的解体。在走访的10对农村离婚夫妻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有4对,其中,有3对是女方主动提出,经法院判决离婚。
    第六,缺乏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能巩固和持久的。一些人结婚时就缺乏感情基础,如一见钟情、草率结婚、父母包办、金钱至上及性格不和等,婚后又不注意调适,这些感情基础不牢固的婚姻,极易产生裂痕,最终造成离婚的悲剧。李女士(23岁),王生先(35岁),两人在一次舞会上邂逅相遇,4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因一些小事经常发生摩擦,互不相让,各自为政,结果在结婚后的第102天就签订了离婚协议。
    三、离婚的社会后果
    从积极的方面看,如果离婚的目的在于反对婚姻关系中的封建因素,反对在精神上的侮辱,反对在肉体上虐待,那么,离婚对社会是有积极效应的。
    1、有利于打击封建残余思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我们社会主义新中国是从封建社会脱胎出来的,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等封建社会残余思想仍然在侵馈着人们的灵魂,妨碍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包办婚姻、暴力婚姻等不平等婚姻的解体,充分体现了妇女的平等与反抗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有力地打击了封建残余思想,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2、有利于死亡婚姻的解体,提高精神生活质量。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解除精神痛苦的一种法律方式。婚姻失去了爱情,夫妻失去了信任,地位失去了平等,权利与义务失去了平衡,成天骂骂咧咧,打打杀杀,给双方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压力和痛苦,以至影响各自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因此,死亡婚姻的解体,有利于男女双方解脱痛苦,寻求幸福,提高精神生活质量。
    从消极的方面看,如果离婚是由于夫妻道德上的不良因素,如否定夫妻的平等地位,否定相互承担的义务和职责,或者是一方或双方生活作风问题、地位变化问题等道德水准偏离导致的离婚,那么,对社会将会产生消极的效应。
    1、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的因离婚而导致家庭动荡;有的因仇恨而报复杀人、毁容、致残等,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因被抛弃而赌博、酿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2、影响社会风气。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夫妻相互间因不履行义务,不抚养孩子,不赡养老人,或包养情人,或嫖赌、吸毒等而离婚的,则败坏了社会风气。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遭受父母离异之苦的孩子,在经济上享受不到完整家庭子女的同等待遇,少数孩子甚至失去了上学的经济条件,无法接受正规的教育。在心理上,孩子总认为父母的离异是错事、丑事,使孩子的自尊心、自信心受到打击,形成孤僻性格,缺乏交往处事的能力。有的父母再婚,孩子无人管教,流浪街头,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离婚给妇女造成的冲击
    第一,损害了离婚妇女的身心健康。离婚,从法律上标志着夫妻关系结束,意味着家庭的解体、爱情的消失、亲情的解散,对妇女的冲击是最大的。一方面,我国经历了漫长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直到今天,传统的贞节观和男强女弱的旧思想仍在严重地妨碍着离婚妇女的再婚。离婚的男性在择偶的标准上受年龄、职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少,选择的范围宽,再婚的机会多。而离婚的女性,特别带着孩子的中年甚至年轻妇女,很难找到合适的对象,她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被离婚打乱。在走访的10对城市离婚夫妻中,女方再婚的3人,仅占30%;男方再婚的7人,占70%。另一方面,离婚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尤其是插足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因此,造成离婚妇女在心理、生理和感情上的长期不适,而导致身心疾病。李女士90年代与丈夫刘某结婚,生有一女。刘某在外包养一情妇,并生一子。97年,刘某起诉离婚,李不同意,刘某及情妇多次威胁侮辱李,使李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98年,法院判决离婚。刘某与情妇正式结婚。李女士则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第二,损害了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离婚是一种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社会行为。离婚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处理非常棘手,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收入底子难以摸清。大多数家庭是男性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有的离婚前就隐瞒收入,转移现金,女方摸不清底子,找不到证据,法院往往是根据男方的意愿,愿给多少就判多少,女方的合法要求得不到满足。年满47岁的唐女士在家务农,丈夫张某从92年开始在外承包建筑工程,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98年底张某提出离婚,并将存款全部移到情妇的户名下,唐要求法院判给30万元,但摸不清底子,供不出证据,最后,法院根据张某的意愿判给女方4万元。
    2、住房分割难以兼顾。大多数夫妻的住房在男方单位婆家,房子判给女方,或是男方单位不同意,或是居住婆家不便利,住房归女方的有5起,占50%;在走访的10对农村离婚夫妻中,住房男女各占一半的有2起,住房全部判归男方的有8起,8名妇女离婚后无安身之所。
    3、责任田的调整难以到位。在农村,男女结婚后一般是女到男家落户,女方责任田在男家,离婚后,女方回到家调不到责任田。按现行政策,农村责任田的承包期是30年不变,这就意味着一部分离婚后的妇女将无田无土,难以为生。在走访的10对农村离婚夫妻中,女方外出打工的3人,回到娘家的1人,已再婚的6人,其中,重新调到责任田的只有3人,有7人的责任田仍在男方,无法耕作。
    4、孩子的抚养教育费难以兑现。离婚时,未成年孩子多数判归女方抚养,男方按规定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教育费。离婚后,男方不负责任,抚养教育费兑不了现,孤儿寡母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生活难以为计.在走访的20起离婚案件中,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的有13起,其中,有4起男方在法院判决后拒付抚养费。
    五、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建议
    1、开展社会主义家庭是美德宣传教育,加强道德维权。婚姻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开展社会主义家庭美德教育,加强道德维权是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要以“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好妻子”、“好丈夫”、“金婚夫妻”等评比竞赛活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传统美德,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夫妻平等、和睦、相爱、互助的道德关系,提倡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教育、引导夫妻双方增强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尊敬老人的义务,加强从道德上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2、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立足法律维权。婚姻是男女两性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缔结而成的,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立足法律维权,是维权离婚妇女权益的根本保障。一是要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宣传《》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比如,对有婚外情的过错方,非法插入合法夫妻之间的“第三者”,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的行为方等,在法律上必须有追究其责任的明文条款。从立法上充分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二是依法维权,严格执法。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依法照顾女方的利益,比如,在孩子的抚养、住房的分割上应征求女方的意见,优先满足女方的合法要求。在责任田的调整、小孩抚养教育费支付上,要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兑现,从执法上有力地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
    3、建立健全维权网络,突出联手维权。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是一项工作量较多,难度较大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维权机构,健全维权网络,突出联手维权。各级审判机关要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直接审理离婚案件,且要实行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的制度,让妇联干部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县级以上妇联组织要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服务所。及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乡、镇要建立由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婚姻纠份调解委员会,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夫妻间矛盾,维护妇女权益;居(村)委会、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劝导及转化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发挥网络优势,联手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4、提高妇女自身素质,着力自我维权。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人生的幸福与否,在婚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婚姻的主体者,夫妻双方必须正确的把握。特别是新形势下的女性,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着力自我维权。一是要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克服自卑感,消除依赖思想,坚定信心,充分相信自己的力量,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二是要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正确处理事业与家庭的关系,做家庭的使者、事业的强者,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三是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让法律知识成为自己手中的武器,提高自我维权的法律水平。 
 
来源: 湖南省临武县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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