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明分飞燕打官司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一对夫妻离婚后5年多未谋面,因房屋拆迁款的分割对簿公堂。男方认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女方则认为前夫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条件放弃被拆迁房屋,无权要求分拆迁款。
2003年6月5日,黄梅与李东海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离婚,孩子由黄梅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今年6月份,黄梅收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前夫李东海起诉她,是为了拿到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梅辩称,前夫李东海无权要求分割房屋补偿费,因为离婚时双方协商好该房屋的处理方案:李东海自愿放弃房屋的权利主张,将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支付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况且离婚后,黄梅与女儿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东海没有提出过对房屋的主张。对于黄梅提出的辩解李东海予以否认。庭上,双方围绕李东海是否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进行举证。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海与黄梅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后,黄梅与女儿在诉争房屋居住,房屋的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黄梅,房子系1997年8月向单位购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讼争的被拆迁房屋是李东海与黄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房屋已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费20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黄梅提出李东海是否已放弃该房屋的权利主张,从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看,协议内容并未涉及该房屋的分割。因此,法院认定,讼争房屋未进行分割,黄梅没有证据证明李东海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讼争房屋现已拆迁,所得的房屋补偿款20万元应归双方共有,各得二分之一,故李东海请求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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