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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住 工资卡惹事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离婚后,黄先生与前妻及儿子仍住在同一屋檐下,银行卡也处于共同使用状态,直到时才发现卡里的钱被用去不少。心里觉得“挖塞”的他将前妻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但日前终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

  男方 工资卡仍在前妻手中

  黄先生和左女士2002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黄先生抚养,房子归左女士所有。但其后一段时间,黄先生未搬离,由此引发纠纷。

  黄先生诉称,前妻未将他的工资卡及时归还,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账户资金。自己发现后曾多次追讨,但前妻以种种理由搪塞和敷衍,其行为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方 每笔都经过前夫同意

  左女士承认,前夫的工资卡确实一直由自己保管,但当时一家三口仍生活在一起,儿子用钱、家中开销包括前夫用钱时,都是前夫将工资卡给她,让她去银行取钱的。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间,家中第二次装修,添置了生活用品,直到2006年前夫再婚搬出才结束了同住一屋的状态。之后儿子的开销及归还房屋贷款等,都是黄先生将工资卡交给她或儿子去取的。到银行所取的每一笔款,都经黄先生同意。

  法院 不构成财产权利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黄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及卡内的收入本应属其所有,但他人经授权或征得同意后从银行卡内取款,并不构成对黄先生财产权利的侵害。况且,双方离婚后一段时间仍居住在一起,如左女士确实占有工资卡并持续不断地取款,而黄先生对此不认同并认为侵犯其财产权利,应及时向左女士索要、追讨,如不成,还可采取修改密码、更改注销银行卡、保管好身份证等方法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但黄先生在起诉之前长时间内未采取上述方法。综上,法院认定左女士从银行卡内取款等行为是经黄先生授权并同意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对财产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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