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先后4次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料最后东窗事发。因犯罪,日前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今年已44岁的妇女肖某,是宜州市农民。早在1985年11月,肖某就和同村的一名男子结婚,并在宜州市民政部门办理了。随后,肖某生育了2个女儿。2005年初,肖某到柳州打工期间,认识了临桂县的男子李某,肖某自称姓韦,尚未结婚。于是,在同年的5月底,肖某以韦某的名义,用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临桂县与李某登记结婚。与李某共同生活近1年后,肖某又认识了柳江县的男子覃某。随后,肖某离开李某家,又用假身份证与覃某在2007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了大半年时间,骗得覃某的一些金钱后,肖某再次出走,于今年4月初以假名与宜州市某村民罗某登记结婚。覃某受骗后即报警。随后,肖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柳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今年8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肖某犯重婚罪。日前,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多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依法惩处重婚罪的规定。
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信任后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下再次形成婚姻。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因此行为人要承担民事的相应的责任,同时还得负刑事责任。
肖某在第一次与同村男子登记结婚后,在没有合法解除之前,又先后与他人3次登记结婚。因此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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