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动态 >
夫妻分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参照离婚案件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夫妻一方在存续期间不履行,未成年子女能否通过诉讼来请求给付抚养费?近日,我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判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参照离婚案件的标准来确定。

  原告周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周某与其母王某于2002年11月结婚,2004年7月3日原告出生。近年来,周、王二人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周某于2007年8月向本院提起。本院于2007年9月7日判决不予准许周、王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7年8月,原告之母王某带原告回娘家生活。2007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某从2007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等。

  案件审理中,被告周某表示不愿意承担原告周某某的抚育费,我院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从2007年9月起至2008年1月止的抚育费1000元。

  被告周某与原告之母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但在分居期间,原告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何要作出这一判决?

  该案之所以这样判决,主要原因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周某与原告之母王某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之母王某于2007年8月带原告回娘家生活,被告从2007年9月起没有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不论在道德范畴还是在法律范畴都是没有根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应该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二、尽管被告因与原告之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原告。但是,被告因与原告之母分居,二人收入实际上是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状态,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三、本案的原告随母亲生活,从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标准进行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因被告没有固定收入,每月给付的抚育费以200元为宜。因被告周某与原告之母王某曾有婚姻纠纷,故给付抚育费的期间暂酌定5个月。综上所述,本院作出了如前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