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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要受宗教信仰、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多因素的影响。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它关系到家庭生活的稳定及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修正,增加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但其仍存在许多亟需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入手,结合实践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夫妻财产制最早源于罗马法,如万民法采用的是夫妻财产分别制,但妻子的财产由丈夫管理。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制发展起来,采用的财产制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等,现代各国一般多采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在我国古代是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的,妻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上、经济上无独立的地位。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又引进了约定财产制。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为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正,修正后的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做了具体规定。修正后的夫妻财产制,立足于我国国情,丰富了夫妻财产关系,肯定了夫妻有各自独立的一面,保护了个人的专有权益,但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仍需要对许多问题进行认真而详尽的研究。

  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

  (一) 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二)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三) 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四) 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持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在很少采用。

  (五) 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以上几种财产制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选择适用,各国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财产制度并将其归类到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之中。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规定

  (一) 法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父亲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父亲财产制度。正如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它主要是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二) 法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这里主要指新《婚姻法》对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从外国立法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确认特有财产制度,只是规定不一罢了。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使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仍为个人自有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织品;对本人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的诉权;不得让于的债权和抚恤金;一般而言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权以及专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的范围的缩小与限制。新《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了特有财产制度,在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 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及其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原法对约定财产制无形式和程序要求,这将导致婚姻当事人一旦采用约定财产制,就会无依据、无拘束,易造成约定财产制局面混乱,有损法律的威严。新《婚姻法》第19条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具体的限定。主要内容如下: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发生前和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合法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此约定为第三人所知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新法严格规定了约定财产的法定形式,增加了约定财产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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