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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构成及变更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三、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抚养费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虽具备上述条件,但还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抚养费的减少。

    条件是:第一,供养人的供给能力降低和经济收放减少。如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负担加重等;第二、被抚养人需求的减少。如当初因特殊原因抚养费数额订得很高,现特殊情况已消失,或被抚养人有了其他生活来源。临护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继女愿意负担的。

    3、抚养费的免除

    第一、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如自己的收入可维持自己的生活。第二、供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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