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动态 >
丈夫转移“房产” 离婚时房产只有0.4平方米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南京张萍夫妇这段时间在打官司离婚,要离婚就面临,主要是房产。但张萍吃惊地发现,她家房子产权的99%已经归了婆婆了,她和丈夫只有1%。房子的面积是75平方米,也就是说她和丈夫一共只有0.75平方米。离婚后她能得到一半,也就是0.4平方米不到,连张席子也放不下。张萍于是起诉到法院。

 

  张萍在诉状中称,她和李涛1998年结婚,2004年她和丈夫及婆婆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约定,房产的50%归婆婆所有,50%归他们夫妻所有。去年1月李涛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去年10月份,李涛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案审理期间,张萍发现房子已于6月份被丈夫卖给了婆婆。她认为丈夫和婆婆是在恶意串通买卖房屋,防止她离婚后分割财产,损害了她的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和婆婆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张萍的婆婆辩称,房子是她和老伴出资购买,产权也是他们夫妇的。至于儿子李涛那50%的产权,是他们夫妇借给儿子的,为了日后小孩上学。现在儿子将房屋的49%产权卖给了她,只是以买卖的形式归还本属于她的财产,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李涛对母亲的说法也予以认可。

 

  法院查明,2004年,李涛和母亲共同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面积75平方米,房款为45万元,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各自有50%的产权。2007年6月,李涛将自己名下49%的产权出售给母亲,价款为23万元,但其母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为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这一事实,张萍婆婆还出示了2004年她和儿子签订的“借房协议”,但张萍对此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她认为该协议上没有她和婆婆的签名,有事后制作的可能,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白下法院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该协议的实际形成时间和落款时间不一致,应是2005年12月之后书写。也就是说,此协议是事后制造的。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在两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故该房屋产权人应该是两被告。因李涛在和张萍存续期间取得的该房产权,所以该产权应为张萍和李涛共有。而李涛的母亲在儿子提起之后,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应属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张萍的权益。综上,白下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李涛和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下,张女士终于有立足之地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