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张丽芳(化名)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华阳(化名)威胁、殴打妻子张丽芳……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此“人身保护令”,在有效期内如果施暴方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据悉,这份裁定是湖南省发出的第一份“人身保护令”。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长沙晚报2008年10月8日)
据介绍,当法院将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张丽芳手中时,张丽芳称“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法律保障,再也不怕丈夫来袭击了”;而华阳收到法院的裁定后,当即表示“我以后再也不会打她了”。法院以“人身保护令”的形式对受害者进行人身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必将起到积极的效果,也必将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这个“人身保护令”开得好!
长期以来,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一直是司法工作的一个难点。原因有三:
一是法律法规的无奈。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而很多人都不去投诉,因而施暴者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新修订的《》尽管增添“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加上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一般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也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二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受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女方一直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一方,往往会受到男方程度不等的身体虐待或精神折磨。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并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名义,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范围之外,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三是受害一方的隐忧。人家普遍有“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在告与不告的问题上举棋不定,究其原因是他们有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也有的人是为了孩子作想,认为走司法裁决的路子往往会导致婚姻的破裂,而单亲家庭却又不利于孩子成长。往往结果是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两性和谐是家庭和谐的基础。家庭的和谐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创造,夫妻双方都有维护家庭和睦的义务。在出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方要勇敢站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更需要各级司法机构伸出援助之手,用“人身保护令”这一记重锤,让家庭施暴者警醒,也让他们受到惩诫后能痛改前非,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
维护家庭和谐,防治家庭暴力,以法律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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