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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3)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关于“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对于处分夫妻共同居住权的公房不仅黄某的丈夫不能单方处置,且他是个精神病人,其处分公房居住权行为应当由监护人“法定代理”,否则无效。婆婆陈某以自己是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为由,代儿子与自己签订了“同意母亲购买自己房屋”的协议书,岂能算合情合法?


  ■律师观点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詹可岩律师认为,本案经过5次诉讼、10场官司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除了购房诉讼案属于行政诉讼外,其余4案均为民事诉讼案,案由分别是住房迁址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公房住房租赁指定纠纷。黄某一系列诉讼请求分别得到一、二审人民法院的支持,有其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人结婚,即取得配偶所承租,所具有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资格。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对公有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其他相关权利是居住使用权的支配形式和一定氛围内的延伸。公有住房动迁、取得共同居住人资格的外来人员享有被安置权,公有住房买与卖,共同居住人享有知情权和否决权,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符合政策规定的外来人员还可以享有继续承租权。上述各种权利是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相关规定从不同环节对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给以法律保护,以保证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切实有效地行使其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黄某虽无上海市常住户口,但其受法律保护,她的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与其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本市一、二审法院以判决方式较全面地保护了黄某的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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