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以妻子与“野男子”勾搭,自己精神上受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妻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其妻则以无法忍受这种毫无感情、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为由,提起。日前,闵行区法院分别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准予两人离婚,女儿随张先生生活。
丈夫诉请精神赔偿
张先生称,由于妻子比自己年龄小,故对其处处谦让宽容。没想到,妻子竟在搭乘班车时,与大巴司机勾勾搭搭。他把妻子的丑事告诉了岳父母后,岳父非常生气,当场血压升高,鼻孔出血。岳父还找过车队领导,要求辞退司机。看在岳父母为人正直,并顾念到岳父母的情份,自己依然对妻子比较宽容,希望她迷途知返。谁知她终日沉湎于“婚外情”,还将勾搭时拍摄的录像带随身携带。妻子对自身的不端行为没有丝毫悔改,还与自己争吵。
张先生认为,妻子既已背叛,造成了家庭的破裂,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自己也因此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5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VCD一盘。
其妻对丈夫的诉称却矢口否认,称VCD的内容被剪接过,是不完整的。自己拍好之后,就把带子放在家里了,不知道为什么带子里会有那位司机的片段,也不知道为什么带子会在丈夫手中。自己与那位司机只是一般朋友关系。张先生提供的VCD无法证明其与他人有同居行为,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妻子提出离婚诉讼
张妻在离婚诉讼中称,与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年龄差距过大。由于缺乏信任,双方又无法沟通,使得本就不稳固的夫妻感情变得更加脆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先生竟逼自己滚出家去。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带女儿暂时寄居在娘家。自己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毫无感情、缺乏温暖、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女儿出生后,一直由自己照料,而张先生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故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等。
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自己有房屋,女儿与自己的感情很好。自己的年纪已经大了,女儿是唯一的安慰。所以,要求女儿由其抚养。
法院逐一分析判断
法院认为,从张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对张妻的离婚起诉,张先生表示同意,足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准许离婚。在确定子女随何方共同生活时,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其女儿的年龄和生活状况,认为随父亲张先生生活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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