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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履行"离婚约定" 一审被判败诉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房屋)归女方所有”是“归女方居住”、“协助(女方)过户”是“过户给儿子”……仗着“文学功底”,汪先生对离婚约定玩起了“文字游戏”。对此,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汪先生应协助将约定的一套房屋过户至殷小姐名下。

    汪先生和殷小姐于2006年3月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协议书约定古美路上的一套产权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协助女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

    由于汪先生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殷小姐遂起诉,请求判令汪先生协助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经审理,闵行区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应依法认定有效。汪先生应在离婚后协助殷小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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