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如今蹲监的前夫离婚前借的,法院认定此为夫妻共同债务 半岛晨报消息一女子李芳(化名)与前夫刘东(化名)离婚已经9年,刘东目前被羁押在监狱中,因刘东在两人离婚前曾借王先生200万元,后只归还了部分,因此王先生将刘东和李芳一起起诉到法院。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认定刘东借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刘东和李芳共同支付王先生借款利息及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
1996年12月30日,刘东向王先生借款200万元。双方商定借款期限至2001年底,年利息10%,月利息依此类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息。刘东自2001年6月30日起开始向王先生还本付息,2001年底还清。
借款当时双方未签订协议,刘东也没有出示借条。后来在王先生的要求下,刘东于1998年底与王先生补签了“借款协议”,时间写为1996年12月30日。协议书所列的甲方、乙方分别写上了刘东和王先生两人的单位和名字,落款由两人签名,但未盖公司印章。
因刘东在期限届满后无法归还全部款项,其间只归还了27万多元。经双方协商,于2002年4月24日签订协议,约定刘东于2002年年底前偿还80万元,2003年6月底前偿还100万元,2003年底全部付清本息。
期满后,王先生多次索要,刘东均避而不见,拒绝还款。刘东和李芳原系夫妻,后于1998年离婚。刘东除已归还王先生27.14万元以外,尚有172.86万没有还。王先生已于2004年7月29日起诉要求刘东偿还本金140万元。2005年初又起诉刘东和李芳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86万元及到2005年1月5日起诉时的利息100万元,合计132.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1996年12月30日生效,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刘东未偿还大部分借款,构成违约。后双方重新确定了还款期限,刘东仍没足额还款,再次违约。所以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扣除王先生已另案起诉的本金140万元,以及刘东已归还的27.14万元和通过公安机关归还的33万元,王先生所诉的该笔200万借款的本金已全部得到偿还或得到法律救济。王先生所诉的借款利息及应赔偿的损失法院计算后为142万多元,王先生仅要求100万元,低于其应得的数额,法院予以照准。
刘东和李芳均辩称借款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而非个人借款,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确认借款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刘东的借款是在他和李芳存续期间发生的,法院根据《》的相关规定确认应按共同债务来处理,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了,但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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