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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继承法案件谈放弃受遗赠的若干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内容摘要:这是一起非常有趣的继承法案件,涉及到是否存在胁迫放弃受、是否放弃了受遗赠、无人继承又[1]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等诸多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及其适用意见对于放弃受遗赠问题的规定不甚明了,在案件中需要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此外,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某些不足之处也提出了一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赠  胁迫  法定代理人

  基本案情:

  1991年11月14日,王廷宝从台湾回到家乡福建省永定县立下一份,表示“其身后的一切产业都归王宁继承”。王廷宝既无配偶又无子女,父母双亲及一个亲生弟弟均已去世,其比较近的亲属有堂兄王廷华、王廷才以及其亲生弟弟的养子王海平。王宁系王海平的儿子,1987年5月27日生 .2002年4月份王廷宝从台湾回到大陆,在永定县与王海平一家一起生活,但其财产由其住在厦门市的堂兄王廷华保管。王廷宝于2003年7月9日去世。2003年8月8日,王廷华写信给其住在永定县的弟弟王廷才,信中提到由王廷华保管的王廷宝的财产的分配方案,其内容为:王海平分得10万元;王廷华分得8万元;其他亲房分得6万元。王海平一家知悉了该信的内容。2003年12月5日,王海平一家到厦门市与王廷华签订了两份遗款分配协议。其中,一份遗款分配协议的当事人为王海平和王廷华,内容大意为:王廷宝生前寄存在王廷华处约人民币36万元,其中存款24万元,借条12万元。为尽快处理该款,王海平和王宁均同意王廷华在给王廷才信中提出的分配方案。另一份遗款分配协议的当事人为王宁和王廷华,协议签订时王宁的父母都在场,内容大意为:王廷华与王海平共同研究,王建科(王建科为王海平所在村的村委书记兼调解委员会主任)作为中间人调解,同意将存款24万元,由王海平分得10万元,王廷华分得8万元,亲房分得6万元;借条12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用于公益事业。王海平负责祭奠作坟,王廷华协助王海平。协议签订后,遂按照协议的内容分配了遗款。2004年1月9日,王海平代理原告王宁起诉被告王廷华,表示己方因害怕被告将全部遗款花光而被迫接受遗款分配方案,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法院确认遗款分配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和亲房返还分得的金钱以及借条三张。

  一审法院判决:王宁是受遗赠人,王廷宝在2003年7月9日去世,受遗赠人应于此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王宁在2003年9月9日前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2003年12月5日,原告王宁在已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虽然签订协议时原告未满18周岁,但其母亲在场,父亲也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其利益,代理行为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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