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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绑住”丈夫 拟定“忠诚协议”
www.110.com 2010-08-06 15:01

为了“绑住”丈夫,妻子拟出协议,一旦一方提出离婚,就要拿出双方所有财产。日前,蚌埠市一对夫妻拟定“忠诚协议”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员的仔细研究,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予公证。

  原来,夫妻俩结婚近十年。婚后由于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在外寻花问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在多次劝说无效后,提出离婚。男方此时才后悔,经双方家人劝说,男方表示以后痛改前非,做一个好丈夫,要求女方再给一次机会。但由于男方多次失信,女方要求男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并要求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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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有两条:一、若男方再在外面寻花问柳,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男方将赔偿女方违约金5万元;二、若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则两人所共有的财产均为对方所有,并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十万元。

  经过研究,公证员判定,此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两条内容中,第一条应当认定为有效,可以按照民事协议予以公证。而第二条则违反我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公证员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也不能只要是协议都有效,而是要审查协议约定的内容,区别对待,因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与协议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由于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以获赔偿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以限制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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