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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
www.110.com 2010-08-06 15:19

  中世纪欧洲离婚制度的特征是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1)早期罗马帝国统治时代 ,基于家父制的婚姻观,承认丈夫一方的专权离婚。

  (2)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基督教迅速发展,教会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后形成教会法。关于婚姻问题,教会法坚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义两大原则。禁止离婚。而现实生活中,难以确保一切婚姻均幸福美满,教会法创设出婚姻无效宣告、未完成婚、别居制度等,以救济不幸的夫妻。

  16世纪,教会内部已掀起宗教改革运动,新教义主张应以通奸、恶意遗弃等为离婚理由 。在教会外部 ,又有婚姻还俗运动,1792年,法国法律广泛承认离婚。19世纪,英、德等都确立了有责主义的近代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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