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佛山市妇女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佛山市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研究》报告,报告显示,佛山妇女主动离婚的比例达68.2%,远超男性。婚外情、第三者插足成为佛山家庭的头号“终结者”。由于法律法规缺陷以及妇女维权意识差等原因,离婚妇女的经济条件和身心状态不容乐观,报告建议完善离婚妇女的劳动就业政策,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中年妇女离婚率最高
市妇女发展研究中心去年向佛山地区有关妇女(含离婚妇女)发放106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93份。
根据课题组对佛山人民法院公开的102份判决文书的调查统计,佛山地区有68.2%的妇女是离婚的主动提出者,男性主动提出离婚的仅占31.8%,还不足女性的一半。而且,高学历妇女主动离婚比例要高于低学历妇女。
从年龄阶段看,35-50岁年龄段的中年妇女离婚率最高,占58%,35岁以下占34%,50岁以上占8%。“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年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在夫妻共同打拼生活之后,生活富裕了,夫妻感情生活却乏味了,而另一方面意味着中年妇女也开始珍惜自己的婚姻生活质量,敢于为自己而活的愿望强烈。”调研组分析:“但是,中年妇女上有老下有小,且学历普遍不高,谋生能力较低,因此离婚后她们将面临人生中最艰难的时刻。”
离
是对丈夫不良行为的反抗和逃避
“不可否认,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更多的是出于对婚外恋、感情破裂、家庭暴力、歧视虐待、丈夫不良行为等婚姻境况的反抗和逃避。”
调查显示,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导致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高达45%,成为佛山妇女离婚的第一大主因。其次是感情破裂占38%,第三是家庭暴力,占32%,“甚至有一部分妇女在离婚后仍遭受前夫的骚扰或殴打。”调研组表示。
不离
是为了孩子和家庭名声
调研组发现,许多妇女极力维系婚姻家庭,不愿主动提出离婚的首要原因是“为了孩子”,占被调查者的60%,足见佛山妇女的慈母情怀。
但是,也有30.7%的被调查者考虑到“为了名声”,据介绍,这主要体现在低学历妇女中,工作能力低下的妇女普遍担心离婚后的生活质量,不到非不得已不会主动离婚。
离婚妇女三大“难以承受之重”
一、精神重压 8%的离婚妇女曾选择自杀
“佛山地区离婚妇女的身心状态普遍不如人意。”调研组表示:由于诸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大部分离婚妇女的生存压力倍增,即使是收入稳定的知识型职业女性,其精神压力也不容忽视。
调查发现,佛山地区有8%的离婚妇女曾有轻生行为;有18.2%的离婚妇女有过轻生念头;有37.8%的离婚妇女有较严重的心里障碍;有62.2%的人有不同程度的神经衰弱症;而不同程度的失眠症则高达75.3%。
“支撑她们活下去的理由,就是为了孩子。”
二、生活所迫高房价让离婚妇女倍感漂泊之凄(有表格)
调查显示,佛山妇女在离婚时最易受侵害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得权。这在低学历离婚妇女中尤为明显。佛山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靠丈夫的高达62.5%。
此外,房价的高企也让离婚妇女倍添漂泊凄凉之感。因为现实中买房多以男方为主,妇女离婚时难以分得房产。被调查者中,有独立住房的单身母亲仅占26%,有28%的离婚妇女无住房,其余则租房或住在父母亲属家。
三、抚养子女离婚后前夫持续提供资助者不足16%
佛山夫妻离婚后,调查显示有高达88%的妇女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此间能得到前夫持续资助的情况却不足16%。
然而,许多离婚妇女由于离婚前倾注更多时间和精力在家务、生育小孩、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方面,以致丧失了个人的工作机会、个人能力的提升等,一旦离婚,妇女将面对就业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之佛山地区子女教育、医疗、生活等成本高昂,成为离婚妇女难以承受之重。
如何助离婚妇女减压?
调研建议:建议一:政府应多方面帮助离婚妇女就业
调研组建议,政府应完善离婚妇女的劳动就业政策,这包括:开办针对困难离婚妇女的职业培训,并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各用人单位不得以机构改革或减员增效等为名,强迫离婚妇女下岗或调离高收入岗位;离婚妇女收入过低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调换收入较高且能胜任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尽量满足或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的福利分配应向困难离婚妇女倾斜等。
此外,调研组还提出了一些更为人性化的建议,如,用人单位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离婚妇女实行7小时工作制,依据具体需要协商上下班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其节假日值班和值夜班,每个月额外给予1天带薪假等。
建议二:妇女做家事应给予经济补偿
现实中,许多妇女除了工作以外,还要承担照顾老人小孩、洗衣煮饭等家事,在离婚时这些劳动却得不到任何补偿。
因此,报告建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先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而后从承担家事劳动较少的一方所分得的财产中拿出一些作为对承担家事劳动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
“即便妇女处在婚姻关系中,也应建立家事劳动的婚内补偿机制,这样能够使妇女更好的占有、使用财产,也有利于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调研报告建议,家事补偿应包括这些内容:一是补偿超出法定义务的付出,如夫妻双方均参加社会劳动,而一方又操持家事,就应补偿;二是夫妻一方为帮助另一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或地位等利益,付出了时间、精力、劳动和金钱等,也应予以补偿,且这种补偿应高于雇佣保姆、家政公司的费用。因为夫妻的劳动带有情感性且劳力劳心,与保姆和家政的劳动无法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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