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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冒名作假证 两责任人受处罚
www.110.com 2010-09-07 17:25

为证明有外债,新绛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隐瞒真相,冒名作证,被承办法官及时发现并当庭制止,新绛法院依法对两名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为证明有外债,新绛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隐瞒真相,冒名作证,被承办法官及时发现并当庭制止,新绛法院依法对两名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2010年1月14日,新绛法院三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法庭调查中,原告王某为证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养殖业有外债,当庭宣读了证人李某的证言,当被告梁某提出证人应到庭时,王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承办法官核实证人身份时,出庭作证的程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声称自己就是李某,自愿出庭作证,并向法庭陈述了王某在从事养殖业时在其开办的门市部内购买饲料欠货款的事实,但对具体欠款额陈述不清,对法官的问话,程某也不能自圆其说,而申请出庭的原告王某对程某冒名作证之举缄口不言,反而极力打圆场。在承办法官的再三追问下,程某这才说出出具证明的是李某,因李某外出未归,而王某又要求出庭,这才冒名作假证的事实真相。

  由于程某冒充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而原告王某作为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明知程某冒充而拒不向法庭说明情况,严重妨碍诉讼活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程某、原告王某予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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