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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游走在法律边缘
www.110.com 2010-09-10 17:33

引发诸多争议,褒贬不一。起初,“贬”占大多数,有法学家认为法院不判离婚,也不判决不准离婚,违反了法理。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以后,如果再人为地延续这种“准离婚”状态,不利于及时调处离婚案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还有当事人称,在因家庭暴力等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往往实施暴力的一方不愿意离婚,受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等上3~ 5个月,这相当于延续了受害方的痛苦,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夫妻本不至于离婚,被“冬眠”分开小半年,不想离婚反而离婚了。 此后,河南台前县法院没有再高调宣传“冬眠离婚”制度,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相信“冬眠离婚”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事实也证明,数月后,“冬眠离婚”的确出现诸多正面的社会效果。继台前县法院之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如天津和西安,也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尝试,但法院对于“试离婚”在个案处理上运用得多,在制度意义上并没有坚持下来。

  “试离婚”的法律意义

  对于基层法院的“试离婚”,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可以作为个案的调解策略,但不适合作为一项制度普及,主要缘于它的适用面过窄,适用于因不理智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另外就是夫妻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时候。比如“80后”夫妻的赌气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就会后悔。再比如,一些夫妻因为婆媳关系或者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离婚,彼此“冷”一段时间就会想念对方的好处。 但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在因婚外情、家庭暴力、复杂矛盾等原因的离婚诉讼中,对解决矛盾并无帮助,因为当事人做出离婚选择,大多经过了长时间闹矛盾、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准离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拖延婚姻没有太大意义。对于少数不理智的“闪离”来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试离婚”制度。 对于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认为,作为夫妻间私下的协议可以行得通,但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来提倡,因为它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 李阳认为,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只是一种约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所谓离婚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学人士表示,所谓的“试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其实很弱,一旦有一方反悔,协议内容随时都会变更。有法学人士直言,目前的“试离婚”,游走在法律边缘。 “试离婚”不是解救婚姻危机的万能钥匙,它只是在婚姻快走到尽头时,转了一下弯,让当事人有时间和空间回头看看所走过的路,从而冷静选择。无论到什么时候,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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