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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东 :南非《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简述
www.110.com 2010-09-13 16:31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前,南非就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婚姻。由于习惯法婚姻中,一个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这些婚姻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习惯法婚姻在以前不被南非法律所认可。尽管这样,南非仍有许多本土人根据习惯法缔结婚姻。习惯法婚姻不能得到南非法律认可的直接后果是习惯法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妇女的利益。例如,在南非通过立法认可习惯法婚姻前,根据习惯法而结婚的妇女的地位就如同一个未成年的小孩的地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她不能以自己的名字起诉、应诉,而只能由其丈夫代为进行;如果她需要起诉她丈夫,她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指定一个代她起诉的人;她不能缔结合同;她不能拥有来自于婚姻的财产;她对自己的孩子没有监护权,甚至是在她丈夫死后;她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该义务由其丈夫承担,在其丈夫死后,由她丈夫的继承人承担;并且她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很明显,习惯法婚姻中的妇女受到很大的歧视,这种歧视违反了1996年的《南非共和国宪法》。[1]为了提高习惯法婚姻中妇女的地位,必须给予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上的承认。为此目的,南非在1998年制定了《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该法已于200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意义在于,根据南非习惯法缔结的所有婚姻现在都能根据该法进行登记并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该法给予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的承认,它还规定根据习惯法而结为夫妻的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与能力,夫妻双方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例如,现在习惯法婚姻中的妇女的地位与原来已大不一样,她能以自己的名字起诉、应诉;她不再要求得到法院的许可以起诉她丈夫,也不再需要其他人以她的名义起诉她丈夫;她能缔结合同;她能拥有财产,包括来自于婚姻的财产;她和丈夫对孩子具有共同的监护权,她丈夫死后,她就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她和丈夫对孩子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她能继承亡夫的财产。不难看出,《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极大地提高了习惯法婚姻中妇女的地位。本文就该法的一些主要规定作一简述。 

一、 有关定义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中的“习惯法婚姻”是指“根据习惯法所缔结的婚姻”。[2]而“习惯法”是指“南非本土非洲民族所传统遵循并已成为这些民族的文化的一部分的习俗(customs)与惯例(usages)”。[3]习惯法婚姻不包括根据印度教、穆斯林教或其他宗教仪式所缔结的婚姻。 

二、 习惯法婚姻的承认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项婚姻如果根据习惯法是有效的并且在该法实施时仍存在,那么该婚姻应为所有目的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要求,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有效的习惯法婚姻,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这些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规定,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4] 

三、 习惯法婚姻有效性的要求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一项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只有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1. 该婚姻必须是根据习惯法谈判、缔结或举行的; 

2.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 

3.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同意根据习惯法结婚。[5] 

如果配偶一方是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或无父母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同意该婚姻;如果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同意该婚姻,则可寻求儿童福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Child Welfare)的同意。在父母任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福利专员不同意该婚姻的情况下,则只有南非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考虑对该婚姻给予许可。[6] 

尽管有“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的规定,南非内政部长(Minister of Home Affairs)或经其书面指定的公职机构的任一官员可以给予未满18岁的人以书面许可以缔结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该书面许可不能免除当事人服从《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义务。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未经内政部长或其所指定的官员的书面许可就已经缔结了一项习惯法婚姻,那么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所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该婚姻在其他方面都符合《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规定,则可书面宣布该婚姻是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7] 

因血缘或亲缘关系所导致的人们之间习惯法婚姻的禁止由习惯法决定。[8] 

四、 习惯法婚姻的登记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规定,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有义务确保对他们的婚姻进行登记。任一方配偶都可以以规定的形式向登记官员申请对他或她的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并且必须向登记官员提供所规定的信息以及登记官员为使自己确信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所要求的其他信息。[9]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登记方式:一,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并且如果该婚姻没有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登记,则其必须在该法实施以后的12个月内或内政部长在《政府公报》中以通告的形式规定的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二,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必须在该婚姻缔结后的三个月内或内政部长在《政府公报》中以通告的形式规定的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10] 

登记官员如果确信配偶双方缔结了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通过记录配偶双方的身份、结婚日期、双方所同意的任何彩礼(lobolo)[11]以及其他任何特定事项而对该婚姻进行登记。登记后,登记官员必须向配偶双方颁发记载有所规定的特定事项的登记证。[12] 

如果一项习惯法婚姻因某种原因没有登记,任何一个使登记官员确信他/她对于该事项有充分的利益的人可以以规定的方式向登记官员提出申请就是否存在该婚姻进行调查。如果登记官员确信配偶之间存在或已经存在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根据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婚姻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如果登记官员不确信配偶之间是否已缔结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拒绝对该婚姻进行登记。[13] 

法院[14]在收到向其提出的申请并且根据法院所进行的调查后可以判令对某一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或撤消或更改由登记官员作出的某一习惯法婚姻的登记。[15]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有习惯法婚姻登记的法律所颁发的登记证构成存在习惯法婚姻及登记证所记载特定事项的表面证据。未能对一项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该婚姻的有效性。[16] 

五、 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 

就某人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问题,登记官员可以利用该人的出生证、身份证、该人父母或亲戚的宣誓证词及其他登记官员认为是适当的证据以查明该人的年龄。登记官员也可以以规定的方式将该问题提交给根据南非《地方法院法》所设立的地方法院,该法院必须判定该人的年龄并颁发所规定的、构成该人年龄的表面证据的证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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