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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婚房加上女友名 恋人分手女方不愿“分房产
www.110.com 2010-09-13 16:55

  张先生是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据张先生讲,在他们热恋期间,他独自出资购买了本公司一套产权房,应女友小玫的要求,他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加了她的名字。然而,2003年9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于是张先生要求小玫放弃房屋买卖契约上的签名,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只好将昔日女友告上法庭。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在购房契约上添加小玫的名字,可看作是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双方结婚,现双方婚约已取消,故赠与合同无效。

  小玫则辩称,这套新房是她和张先生共同出资购买的,所以商品房买卖契约上才会有两个人的签名。为此,她还提供了黄某等3个证人,以证明她陆续借给张先生40万元,也算作为对该商品房的出资。

  小玫声称的40万元投资是否应看成她对新房的投资,这成了本案的争论焦点。但法院审理后发现,小玫虽提供了3个人的证人证言,但并无其他证据作佐证;而张先生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契约、住房贷款合同、等材料。故法院认为,小玫主张的出资40万元购买新房不足以采信,这套新房应认定为是张先生为准备结婚而独资购买的。故准予张先生撤销赠与,张先生独自享有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权。

  法官点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李子木称,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赠与人(即本案的张先生)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审理时,双方的婚约已解除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张有权撤销该赠与。

  李法官解释说,因为双方的婚约已取消,张某赠与的目的落空,在双方没有人身或财产关系联系的情况下,如仍将房屋登记到张某和小玫共同的名下,既有违公平原则,也将严重不利于张某今后的生活安排,与共有的制度价值不符。据了解,此判决因判决得当,已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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