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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该姓啥?离婚夫妻斗法
www.110.com 2010-09-13 17:08

要求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美国公民曾先生与郑女士离婚后,偕同女儿jenny居住在广州市郊。他对外一直称女儿的中文名字为“曾晓琳”,英文名字为jennyzeng。去年1月6日,郑女士让弟弟郑广将jenny送去广州天河某幼儿园入托学习。由于郑女士并非广州市常住居民,为了方便照顾与接送,郑女士未征得曾先生的同意就让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曾”改为随母姓“郑”,“曾晓琳”变成了“郑晓琳”,并让弟弟在幼儿园的注册登记资料中将“郑晓琳”的家长写成郑广和陈金(陈金是郑广的妻子)。同年4月15日,郑女士将jenny带到美国生活。 曾先生对女儿被带走强烈不满,在获悉女儿在幼儿园学习期间的姓氏由姓“曾”改为姓“郑”后更是生气,曾遂以郑广、陈金故意致使曾晓琳脱离自己的监护,损害自己和女儿的亲子关系,一纸诉状将前妻的弟弟、弟媳和幼儿园告上了法院,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同时要求该幼儿园向其女儿赔礼道歉。

一审:赔偿要求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时均应遵守父母平等、协商的原则。郑女士在女儿的姓氏确定后,对其再行更改时,女儿尚未年满10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且未征得上诉人曾某的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这种行为是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原则的。但由于曾先生并没有把他的前妻列为被告,所以法院对郑女士不予追究。 同时,该法院还认为,曾先生对郑广和陈金的赔偿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幼儿园在侵犯曾晓琳姓名权的关系中没有过错,不须赔礼道歉。 曾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jenny根本没有中文名 二审时,郑广和陈金对曾先生的上诉抛出了几个出人意料的理由:1、根据有关的协议和实际情况,曾先生与郑女士离婚后,女儿是由母亲而不是父亲抚养的;2、一审法院认定jennyzeng有中文姓名“曾晓琳”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因为jennyzeng根本就没有中文名字,因此也就更不存在是否有将“曾晓琳”变成“郑晓琳”的说法了。 广州中院经过调查认为,在当时办理入园手续时,郑广确实以jennyzeng的父亲身份为其办理入园手续,这在一定范围内已构成对曾先生名誉上的损害,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同时,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郑先生的侵权行为对曾先生和jenny的精神损害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他也无需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郑广向曾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幼儿园内张贴更正jennyzeng父亲名字的书面声明,驳回曾先生及其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注:文中提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刘海健、杨晓梅、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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