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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该当何罪?
www.110.com 2010-10-10 14:08

  “包二奶”现象是老百姓对有妇之夫与其妻子以外的女人共同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和性生活)在一起的一种俗称,它实际上包含事实婚姻、与三重法律关系。“包二奶”现象最早发源于东南沿海开放较早的地区中的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中的个别人,到目前已漫延到了各地。“包二奶”现象在海南也较为普遍,也由此引发了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包二奶”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一旦发生纠纷之后,不知如何解决,也不知通过什么途径、向什么部门投诉解决,本文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简介如下。

  根据《刑法》第258条之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一是已婚一方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手续,与第三者到民政部门办理了,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重婚。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非法的,即指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一点对事实重婚很重要,否则,便是非法同居,而非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但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4日在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仍按重婚定罪处罚。

  “包二奶”现象中绝大部分属于上述表现形式中的第二种,此种“包二奶”行为已构成重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之规定,对于重婚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结婚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键是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男女关系,事实婚姻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同居双方均符合规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登记手续。二是同居双方既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又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而同居生活的行为。老百姓称之为姘居。

  事实婚姻和重婚,都以夫妻关系出现,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不以夫妻关系出现,多为老百姓所说的“露水夫妻”,随意性很大。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以前,我国曾有条件地承认过事实婚姻的合法性。目前则不予承认,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

  如果“包二奶”现象对外不是以夫妻关系出现,只是暗中同居或以其它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不是重婚,应为非法同居。有的非法同居的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有的甚至生育了子女,后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法继续同居下去了,关于子女的抚养与财产的分割同合法婚姻一样也产生了许多纠纷,对此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加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意见》,对认定事实婚姻因与非法同居作了明确规定。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1994年2月1日,自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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