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蜜月突遇车祸 丈夫4年两提离婚
www.110.com 2010-10-10 14:10
近日,在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自愿达成协议:黄某与被告葛某自愿离婚,原告黄某同意支付被告葛某今后的扶养费用110000元,于调解书送达时支付60000元,2008年1月17日之前支付6000元,余款从2009年起每年1月17日前支付1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至此,该案圆满调结。
原告黄某2003年3月10日与被告葛某在建阳市徐市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3月23日傍晚,原、被告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在车祸中造成高位截瘫,丧失了生理功能。
2005年7月26日,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葛某离婚。2005年10月10日,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属合法夫妻关系。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有一定感情基础。因被告是残疾人,而双方未能就被告日后的生活、护理、治疗等问题达成协议,致使被告对今后的生活未能得到保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的请求。
2007年1月17日,妻子葛某向建阳法院起诉,称丈夫黄某自2005年10月10日以来,一直拒绝扶养妻子葛某,葛某只好居住在父母亲家中,由父母照顾服侍,现要求丈夫黄某支付2005年10月10日以来的扶养费。同日,丈夫黄某也向建阳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与葛某离婚。
建阳法院的法官针对葛某、黄某案件的特殊性,加大调解力度,并邀请双方亲戚朋友适时参与调解。法官对丈夫黄某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明白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法官考虑到葛某高位截瘫,亲自上门做葛某及其亲人的思想工作,对其讲解中关于离婚事项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消除其思想顾虑。在建阳法官的艰苦、耐心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的圆满调结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高度评价。
原告黄某2003年3月10日与被告葛某在建阳市徐市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3月23日傍晚,原、被告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在车祸中造成高位截瘫,丧失了生理功能。
2005年7月26日,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葛某离婚。2005年10月10日,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属合法夫妻关系。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有一定感情基础。因被告是残疾人,而双方未能就被告日后的生活、护理、治疗等问题达成协议,致使被告对今后的生活未能得到保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的请求。
2007年1月17日,妻子葛某向建阳法院起诉,称丈夫黄某自2005年10月10日以来,一直拒绝扶养妻子葛某,葛某只好居住在父母亲家中,由父母照顾服侍,现要求丈夫黄某支付2005年10月10日以来的扶养费。同日,丈夫黄某也向建阳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与葛某离婚。
建阳法院的法官针对葛某、黄某案件的特殊性,加大调解力度,并邀请双方亲戚朋友适时参与调解。法官对丈夫黄某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明白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法官考虑到葛某高位截瘫,亲自上门做葛某及其亲人的思想工作,对其讲解中关于离婚事项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消除其思想顾虑。在建阳法官的艰苦、耐心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的圆满调结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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