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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存款丈夫领 邮局赔妻子丈夫再赔邮局
www.110.com 2010-10-10 14:11

一张存折被夫妻两人分别挂失,后丈夫持补领的存折提前取走存款,妻子赵德芳将邮局告上法庭并胜诉,邮政局在支付给赵德芳存款8000元及利息44.8元后,一纸诉状又将赵德芳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及利息,并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损失1250元。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05年1月,赵德芳在济宁市邮政局车站支局存款8000元,定期一年,并约定凭密码支取。因存单丢失,赵女士于2005年11月30日申请挂失,2005年12月9日领取了新存单。2005年12月14日,其丈夫曹先生拿着他和赵德芳的身份证,再次将该存单挂失并代赵德芳补领了新存单。2006年1月11日,曹先生将8000元存款和44.8元的利息提前支取。

随后,赵女士将邮政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邮局违反了金融机构“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因而于2006年7月,判令邮局支付赵女士8000元存款和利息。

邮局在履行完判决后,又将赵女士和其丈夫一起告上法庭。邮局声称,二被告是夫妻,原告实际两次支付了该款项,因此8000元及利息是二被告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规定,不允许他人代理储户补领新存单。被告曹先生无证据证明赵女士委托其挂失补领新存单并支取存款,因此其支取赵女士名下存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在济宁市邮政局向赵女士支付存款8000元及利息后,被告曹先生支取的存款8000元及利息应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

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因此要求赵女士承担返还责任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曹先生返还济宁市邮政局8044.8元,被告赵女士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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