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省人民法院:
1951年12月27日法研字第163号有关婚姻问题的请示已阅悉。兹按来文顺序分别答复如下:
一、你省某些地区严重地存在着早婚现象。这说明了目前仍有许多僻远地区的群众尚未很好地认识到早婚的害处。各级人民法院除应联系各有关机关、团体结合中心工作继续普遍深入宣传外,可参照1951年12月3日本院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函第四项关于早婚如何处理问题根据你省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关于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难以实行一点,拟与有关机关联系后再复。一面你院可先商请省人民政府针对伊盟地区的具体情况,广泛地向群众深入宣传,使其自觉地认识到花柳病的危害性。对于患者须经治愈后始得进行。
三、关于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蒙汉杂居的地区,怎样贯彻婚姻法问题,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采取具体办法。你院可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商请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此复
附:绥远省人民法院关于报告有关婚姻问题请指示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最近接到札萨克旗人民法院送来十一月份婚姻问题专题报告,其中有三个问题难以解决,今特转报你们,请指示处理办法。
一、札旗地区,早婚现象很严重,由于当地风俗习惯特殊,虽经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宣传过婚姻法,但老乡们多不遵守,不及结婚年龄而结了婚,或结婚不登记,这种情况怎样办?能否在老乡们结婚时严格制止?
二、按婚姻法规定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在伊盟地区说来患花柳病者极多,禁止结婚难以实行,允许结婚又违背了婚姻法,这样情况又怎办?
三、伊盟是少数民族或聚居蒙汉杂居地区,在目前中央及本省未有制定少数民族婚姻问题补充规定前,怎样在蒙旗地区贯彻婚姻法?
以上三问题希尽速指示!
1951年12月27日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指示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继承等有关问题的来问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关于企业吊销注销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专
-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