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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二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办法》切实规范我市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盐城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的执法主体。为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的执法主体,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格率,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办理婚姻登记。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在市开发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一律到省民政厅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

  二、要重视和加强婚姻登记机构的建设。各县(市、区)要为婚姻登记机构配备必需的设施,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登记工作效率,为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做好准备。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管理,所有婚姻登记员都必须经过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婚姻登记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文明服务,把婚姻登记机构建设成为群众信得过的窗口单位。

  三、要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原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整理,统一归档,集中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保管,以便备查。各婚姻登记机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移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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