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在广东、新疆、河北、青海、山东、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发现浙江省苍南县湖里三八塑印厂、浙江省苍南县长城实业公司等厂家打着“经民政部认可”、“民政部有关专家审定”的旗号,推销假婚姻证件。为了防止各地订购和发放这类婚姻证件,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号)的规定做好换证工作。
2.婚姻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由省级民政厅(局)统一管理。严禁伪造、购买和使用假婚姻证件。已经购买假婚姻证件的,禁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追回更换,不得让假婚姻证件存留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切实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凡遇推销假婚姻证件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快查明情况,上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以便及时处理。
4.各地在印制时,应在发证机关处套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各地在石家庄548印钞厂领取的结婚证内芯,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卖。
1993年5月4日
- 上一篇: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相关文章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
- ·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使用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刑事暨违警纪录处和澳门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
- ·民政部办公厅对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门(楼)牌编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