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的复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外交部:
1954年11月11日收到你部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批复暨卷一宗。我们的意见:英侨柏利稳遗产在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公告继承期限内既然有外人克拉克提出申请继承,虽未提出证件,似应由秦皇岛市人民法院通告克拉克限期补提证件,如逾期提不出证件,再予处理,以避免被动。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的请示函 1954年11月11日 发办亚(54)字第2893/6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部接哈尔滨外事处报告,请示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将原报告抄致你院,请提出处理意见函复我部为荷。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谭明江遗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