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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外交部第一亚洲司:

  你部发一亚字第55/01770号函收悉。

  关于印度驻华大使馆提出的两个问题:

  一、印度在中国的侨民与非印度籍公民结婚,哪种是被承认的?二、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被遗弃的一方与第三人生养子女是否合法?我们意见:……关于夫妇一方遗弃他方,并与之断绝联系,依我国不能认为当然已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的判决,才算离婚(请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被遗弃的一方,在未依法办妥之前与第三人生养子女,这种关系,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但所生的子女受法律的保护,他们享受和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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