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外侨死后,其不动产之继承及问题应分为房屋及土地二部分办理;如所遗留的是土地,应由我政府收回,任何人不得继承或被遗赠。如房屋,只能由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继承或遗赠中国籍亲友。倘上项继承人不在我国内,可由我有关机关设法通知或公告其限期申报继承,一面由我有关机关将死者之遗产代为管理,如逾期不来申报继承,遗产由我政府收归国有,如死者系与我国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侨民,则除由有关机关定期公告外,应再通知其驻华使领馆,请其设法通知。如无配偶及直系亲属继承,亦无遗赠给其中国籍亲友之,则由我政府收归国有,此项房屋概不得遗赠外国籍之非直系亲属或好友,亦不得遗赠外国政府机构或侨民团体。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不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
- ·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
最新文章